原标题:在微信群里辱骂女友闺蜜 男子被判赔礼道歉并赔钱
微信是大家必备的聊天工具,微信群聊也已成为人们生活的日常。群聊多了难免会发生口角,在微信群内辱骂他人会承担什么法律后果?又会受到怎样的处罚?近日,新平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被告在微信群里辱骂原告,对原告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法院判决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律师费共计5000元。
案情 在微信群里发布侮辱言论
(资料图片)
女子罗某与男子普某的女友梅某是多年闺蜜。罗某与普某通过梅某相互认识,并添加了微信。
2022年2月10日,罗某与梅某一起去参加朋友的婚礼。婚宴结束后,罗某与梅某相约到另外一个朋友家玩。在此期间,梅某与朋友在一起玩的视频被发到了抖音平台上。
当时,普某与梅某正在闹矛盾,普某拨打梅某的电话被拒绝接听,该抖音视频引起普某的强烈不满,因视频中有罗某,普某就把怨气撒在了罗某身上。
2022年2月11日凌晨,普某在一个显示有400余名群成员的微信群里发布了罗某的头像,并加上侮辱、诽谤中伤罗某的言论,包括“这种女人以后你们要小心,双面人一个”等辱骂罗某的语言。
之后,普某又将发布在该微信群里的内容截图,转发到另一个显示有近300名群成员的微信群里,导致罗某的亲友和微信朋友圈里的好友对罗某的社会评价降低,给罗某和家人的生活、工作、学习带来了巨大压力。罗某愤而将普某起诉到法院。
判决 发布道歉声明并赔偿损失
法院立案后,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被告普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经审理后,法院判决被告普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发布侵权内容的两个微信群内发布向原告罗某赔礼道歉的声明,文字内容须经法院审查确认,并在当地政府许可的公示展板上张贴书面赔礼道歉内容。
被告普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罗某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律师费3000元,驳回原告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释法 互联网平台辱骂他人 或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审理该案的法官指出,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在微信等互联网平台辱骂他人,可能会承担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有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行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通过微信群、朋友圈等平台辱骂他人,也属于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公安机关可视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治安处罚。
侮辱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犯刑法。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该案中,两个微信群中的成员生活范围较为集中,成员间在现实生活中相互认识程度比较高,普某在微信群内对罗某发表辱骂、侮辱性言论,并附上照片,使得罗某的社会评价降低,给罗某的工作、生活带去不良影响,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因此法院判决普某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并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法官提醒,微信群不是“法外之地”,应严格遵守现实生活中的法律和道德底线,文明礼貌地发表言论,不能在微信群里侮辱辱骂他人,否则将承担侵权的后果。(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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